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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当前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8-09-04

                                                                                            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局
                                                                                    关于当前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五月四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当前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多年来,我国水产事业发展不快,水产品量少质次,市场供应紧张,当前在调整中又面临许多生产管理方针和政策问题亟待解决。希望各地在调整国民经济的工作中,切实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存在问题,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我国渔业能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当前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九日,一九八一年五月四日国务院批转)

  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的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渔业的调整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但是, 多年积累下来的一些矛盾还没有解决。 当前突出的是:近海资源破坏的情况迄未扭转,捕捞生产和剩余劳动力安排困难重重;淡水和海水养殖的潜力很大,但许多地方重视不够,发展缓慢;在水产品的购销政策上,也有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为此,在最近召开的全国水产厅、局长会议上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如下解决意见:

 一、 调整海洋渔业,合理安排渔场。当前海洋渔业的突出矛盾是近海捕捞能力大大超过资源的再生能力。现有海洋机动渔船船数和马力都比一九七二年增加一倍半,捕捞量却没有增加。 近两年虽然一再强调压缩近海捕捞能力, 但每年仍增加三千多艘,二十万马力。如果继续盲目发展,势必加剧资源的破坏。为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下决心调整、压缩近海捕捞能力。要求从一九八一年起,若干年内,各地国营捕捞企业和渔业社队,一般不再新增和引进渔船。 更新渔船, 应区别各海区的不同情况,符合调整作业以及开发外海的方向。 如确需引进和新建渔船时, 引进渔船要经水产总局和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批准;建造新船(包括更新)属集体社队的,要报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属国营企业的要报经水产总局批准。凡更新淘汰的渔船,不得转让其他单位继续搞捕捞生产。从现在起,在机轮底拖网禁渔区线海域内,禁止所有底拖网机动渔船作业。几个省共同利用的主要渔场,要统一安排,经过协商,签订协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要积极组织现有大马力渔船向外海发展,适当压缩近海捕捞量。对沿海渔区剩余劳动力,要广开生产门路,因地制宜地发展养殖业、种植业、饲养业、运输业和水产品加工业等。水产部门要把国家分配的调整作业资金和发展养殖投资,同解决渔区剩余劳动力出路问题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水产企事业单位和水产院校应尽可能在渔区招工、招生。有关部门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占用渔业生产场所,应和征用土地一样给以经济补偿,并相应安排渔业劳动力。农业社队发展水上副业,主要从事养殖生产,一般不准搞捕捞。

 二、 加速发展养殖生产。我国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潜力都很大,要明确政策,调动国家、集体、个人几方面的积极性,尽快把可以养殖的水面、滩涂利用起来。对水面、滩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确定的不要轻易变动;没有确定的要尽快确定下来。属国家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由国家经营或国家和社队联营,也可以划归社队使用。集体所有的水面,由所在社队经营,有的也可以由国家和社队联营。跨界水面要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团结、渔农兼顾的原则,由有关方面协商或由上一级领导部门负责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营。不便于集体经营的零星分散小坑塘, 可以划归社员个人经营。 近期集体无力开发的浅海、滩涂,也可以在社队统一规划下,组织社员合股或个人经营。连家船社会主义改造时划给渔民作为生产生活基地的水面、土地,要长期固定,受国家法律保护。要兼顾渔业农业的需要,解决好养鱼和种植水生植物的矛盾,湖泊要合理确定养鱼水位线。

  各地要象对待耕地一样,把利用水面、滩涂发展养殖生产纳入农业生产计划和农业基本建设规划,并在财力物力上给以必要的扶持。为解决养鱼饲料,社队可提留饲料粮,或安排饲料地。计划收购的养殖产品要回供饲料粮,实行谁收购谁拿粮、哪一级调鱼哪一级拿粮的原则。回供标准由地方自定。总局上调部分,按一斤鱼给一斤粮和半斤化肥的标准回供。中国水产养殖公司经营的对虾,按一斤虾给二斤粮、半斤化肥的标准回供。养殖单位利用池埂、隙地种植饲料,其产品不征购,不顶口粮。

  积极推动经济联合,提倡中央和地方、国家和集体、产区和销区,以及部门、行业、地区、 社队之间, 采取合营、联营、“补偿贸易”等办法,发展养殖生产。鼓励工矿企业、机关、学校、部队同社队联合养鱼。联合经营养鱼业,可以共同投资,统一经营,共负盈亏;可以一方投资,一方投劳,产品分成;也可以销区投资,产区以产品偿还。

  大中型水库养鱼,要适当照顾周围社队的利益。经营体制已经确定、矛盾不大的不要轻易变动;矛盾较大和新发展的,可采取有关方面合股联营、比例分成等办法,尽快养起来。

  要努力提高科学养鱼水平,建立苗种生产和良种繁育基地,建立健全技术推广站。

 三、 加强渔政管理。渔业生产牵涉面广,流动性大,矛盾较多,各地要尽快充实加强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认真执行各项渔业法规。按照国务院[1979]119号文件精神,抓紧解决渔政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统一渔政人员的服装标志。对于那些违犯渔业法规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应提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一般违犯渔业法规案件,渔政部门有权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总局拟与公检法部门协商,根据需要在沿海和内陆的重点渔区,建立渔业法庭和渔业警察。

  为了确保生产安全,水产部门要加强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工作,增添渔航安全措施。主要渔港要有专管机构; 军、 商、 渔共同使用的港口, 必须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1979]130号文件规定,划分各自的港区使用范围,建立统一的港口管理机构。要管好用好现有渔业无线电台,电台数量较多的地方要有专管机构。陆台设置要逐步由省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要认真加强对进口渔船的管理。水产总局已会同总参谋部、公安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专门发了文件,建议各级主管部门严格执行。

 四、 稳定渔业社队体制,健全生产责任制。目前,我国集体渔业百分之六十以上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百分之三十几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这种以大队核算为主的体制,是符合渔业、 特别是海洋捕捞生产的特点的, 有利于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一般应保持稳定。个别大队规模过大、长期搞不好、群众强烈要求调整的,经过批准,可以适当划小或改为生产队核算。不论大队还是生产队核算,都要因地制宜加强和完善“几定奖赔”、“比例分成”、 “大包干”等捕捞生产责任制, 分配上体现作业单位之间的差别,不能“吃大锅饭”。采用“大包干”的,要切实做到包够、交齐,丰产时有所储备。

  养殖生产责任制, 更要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集中产区的专业场、队,一般可实行作业组专业承包,几定奖赔,联产计酬。广大农村养鱼,可以分别定包奖到专业组、专业户、专业人,联产计酬。包产方法,可以按塘定产,也可以投标承包;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不变。

  当前渔区的经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很不健全,国家预算中的“公社经营管理经费”应包括渔业,建议各地适当安排渔业经营管理经费和人员编制,专项下达。

 五、 调整水产品购销政策问题。 近年来许多地方实行水产品派购与议购相结合的政策,对增加渔民收入,调动渔民生产积极性,活跃市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供求矛盾尖锐、农贸市场全面开放的情况下,由于缺乏落实派购任务的有力措施,议购的管理工作跟不上,对产品、产区又不分主次一律派购,致使供应城市的主要经济鱼“派不下、收不上、调不动”,并出现了多头经营、哄抬议价的混乱情况。

  我们认为,对集体渔业的水产品应当继续实行派购与议购相结合的政策,适当调整二类产品的范围,加强必要的行政管理和经济措施。建议将大黄鱼、小黄鱼、带鱼、墨鱼、鲅鱼、鲳鱼、鳓鱼、海鳗、鲱鱼、?鱼、比目鱼、对虾、虾皮、海米、海蛰、 鱿鱼、 海参、干贝、 鲍鱼、 鱼翅、鱼肚等二十一种列为二类产品,由国家水产总局管理。各省、市、自治区认为有的三类产品仍需按二类管理的,可以自行决定。南海区鱼类品种繁多,小宗分散,派购办法由两广自行决定。

  国家对二类水产品和由国家投资扶持的水产养殖商品基地,以及淡水鱼集中产区专业社队的产品,实行派购。派购比例,除对虾全额收购外,二类海产品派购百分之六十,养殖商品基地和淡水鱼集中产区专业社队派购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水产品必须由水产供销企业归口经营,在没有水产供销企业的地方,由国家指定的商业(供销社)企业兼营,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插手。

  为确保派购任务的完成,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渔民正确对待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明确完成派购任务是生产单位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在完成派购任务以前,生产单位不许议价成交,不准上市出售,也不许把集体产品分给个人出售。二是划出一定比例的主要渔需物资,如柴油、木材、钢材、化纤等,按定额与派购任务挂钩,多交售多供应,少交售少供应,不交售不供应。柴油由水产总局与商业部商定实施原则;其他物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政府统一安排下,制订具体办法,组织实现。三是实行合同制,由基层水产供销企业与生产单位签订派购水产品与供应渔需物资相结合的合同,明确双方经济责任,把派购任务落到实处。

  完成派购任务以后的产品,水产供销部门可以设立水产贸易货栈,开展议购议销或代理业务。 贸易货栈的主要任务是, 掌握货源,调节供求,平抑市价。本地或外地任何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商业、个体商贩,需要采购水产品的,都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通过水产贸易货栈或水产交易市场统一分配货源,不得直接到渔业社队或派船到海上采购,不得互相哄抬价格。

  为了有利于生产和使国家更多地掌握货源,在二类海水产品的主要汛期,也可以由水产供销部门统一收购,然后按派、议购比例进行结算。议购价格一般不超过牌价的百分之三十, 个别品种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同一渔场, 应当统一执行所在省规定的议价幅度。两广的最高议购限价和淡水产品的最高议购限价,由省、自治区自定,但都要注意同毗邻地区的衔接。

  根据派购任务,国家水产总局与产区省商定上调任务(包括供应出口),主要安排北京、天津、上海、部分军特需和重点工矿林区。所有城市,都要自力更生发展生产,提高自给水平,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广辟货源。计划调出的产品,执行计划价格,不得用议购产品顶替。平价调入的产品,应实行定量供应,平价销售。议价调入的产品,应允许议价销售。

  水产供销企业的设置,要逐步打破行政区划,去掉不必要的层次,按经济区域设置机构,并开展产销挂钩,产品直达运输,鼓励活鱼上市,按合理的流向组织流通。

  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组织渔工商试点,每一个渔业重点省,都要直接抓几个不同类型的点,摸索经验,逐步推广。

 六、 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渔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市场安排和外贸出口,是我国当前急需加强的一个薄弱环节。希望各级政府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建议各地根据水域、资源条件,确定若干渔业县、渔业重点县。渔业县要以渔为主,因渔设治,主要领导精力放在渔业上。 渔业重点县,要有负责同志专管渔业。 一般县也要积极发展渔业,增加社会财富。对各级水产管理机构和领导班子,要进一步加强。渔业投资要有一定比例,基本的渔需物资要给以保证,特别是柴油要按船核定消耗定额,下拨专用指标。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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